李法,字伯度,南郑人也。 桓帝时为侍中、光禄大夫。数亢表宦官太盛,椒房太重;史官记事,无实录之才,虚相褒述,必为后笑。帝怒,免为庶人,恬然以咎失为己责。久之,徵拜汝南太守,迁司隶校尉,湛然无自得之容。
(1).上古关于征伐刑戮之事的书。李,通“ 理 ”。《汉书·胡建传》:“《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谓姦人,姦人者杀。’” 颜师古 注:“李者,法官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故称其书曰《李法》。”
(2).泛指法律。 章炳麟 《代议然否论》:“申李法,定约束,其事固专为致用,非执权者,又莫能行也。”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