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是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名称,高于高级讲师,低于教授,相当于副研究员。 1927年,国民党政府时期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有该职称,一直沿用至今。其职责、任职条件、聘任办法等,各国、各校规定不一。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86年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除思想政治、健康状况等高等学校教师应达到的共同要求外,主要任职条件:任讲师5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后已任讲师2年以上,且具有本门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教学成绩显著;曾发表、出版一定水平的论文、专著或教科书,或在教学、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其他较大贡献。
大學教員的第二級,僅次於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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