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调或拘捕以作补充。《元典章·台纲一·台察咨禀等事》:“又据臺椽按察司书吏奏,差人等选择通晓法理,有行止不作过犯之人勾补,毋得捏合。” 明 唐顺之 《条陈蓟镇补兵足食事宜》:“一,专责任以严勾补。”《明史·陶安传》:“子 晟 , 洪武 中为 浙江 按察使,以贪贿诛。其兄 昱 亦坐死,发家属四十餘人为军。后死亡且尽,所司復至 晟 家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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