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滑稽列传》:“若乃州閭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 髡 ( 淳于髡 )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韩诗外传》卷七:“ 楚庄王 赐其羣臣酒。日暮酒酣,左右皆醉。殿上灭烛,有牵王后衣者,后扢冠缨而絶之,言於王曰:‘今烛灭,有牵妾衣者,妾扢其缨而絶之。愿趣火视絶缨者。’王曰:‘止!’立出令曰:‘与寡人饮,不絶缨者,不为乐也。’於是冠缨无完者,不知王后所絶冠缨者谁。於是王遂与羣臣欢饮,乃罢。”后合二事为“遗簪絶缨”,谓男女杂坐,不拘形迹,欢饮无度。 徐珂 《清稗类钞·婚姻·台湾番人婚嫁》:“两家父母亦共饮酒三五斗,以后遗簪絶缨,欢謔无度,数日方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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