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宋代政府设置专门机构,直接收售物资,参与交易,以平抑 市场物价的一种政策措施。 王安石变法时在城市中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新法。市易法规定: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都市易司,边境和大城市设市易务(共21个)。设提举官(政府指派)和监官、勾当公事官(吸收守法的可合作的商人担任),召募诸行铺户和牙人充当市易务的行人和牙人,在官员的约束下担当货物买卖工作。外来客商如愿将货物卖给市易务,由行人、牙人一道公平议价;市上暂不需要的也予“收蓄转变”,待时出售;客商愿与市易务中的其他货物折合交换,也尽可能给以满足。市易法还规定:参加市易务工作的行人,可将地产或金银充抵押,由五人以上相互作保,向市易务赊购货物,酌加利润在市上售卖,货款在半年至一年内偿还,年利2/10,过期不归另加罚款。这实际是市易务批发、行人零售,市易务为商业机构与金融机构的结合。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宁 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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