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犯刑事禁律之一。谓刑事案件不经官断而私自和解。《文献通考·刑六》:“凡有杀伤人处,如都保不曾申官,州县不差官检覆及家属受财私和,许诸邑人告首。”《明律·刑律·尊长为人杀私和》:“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孩妻妾奴婢等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 清 李渔 《比目鱼·征利》:“他们进去私和,这状子递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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