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大社、王社、亳社,为天子所立。《通典·礼五》:“ 周 制,天子立三社。《祭法》云:王为羣姓立社,曰大社,於库门内之西立之;王自为立社,曰王社,於籍田立之;亡国之社,曰亳社,庙门之外立之。”
(2).指国社、侯社、亳社,为诸侯所立。《通典·礼五》:“诸侯立三社。《祭法》云: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於皋门之西立之;自为立社,曰侯社,亦於籍田中立之;亳社。”原注:“立处盖与天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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