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中国法律上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民间称呼为“小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第四次民事审判会议,最后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的概念和“第三者介入”的概念。
當事雙方以外的人或團體。如甲乙兩方訂定契約,而須負連代保證責任的丙方,即為第三者。
近义词: 局外人
夫妻外遇的對象或情侶移情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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