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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辟

学习:139 次 更新时间:2023-10-11 17:32:53

八辟的拼音

拼音:bā pì

词典解释

周 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贾公彦 疏:“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 郑 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罚也。” 孙诒让 正义:“依《曲礼》注义,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乃有刑也。”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 汉 代改名八议, 三国 魏 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到 清 代。

国语词典

八辟 (bā bì)
  1. 辟,法令。八辟是周代針對八種特殊身分者所訂的減刑法律,分為議親之辟(對宗室之親)?、議故之辟(對王之故舊)?、議賢之辟(對有德行之人)?、議能之辟(對有道藝之人)?、議功之辟(對有功勛之人)?、議貴之辟(對有高爵位之人)?、議勤之辟(對憔悴國事之人)?、議賓之辟(對先賢之後)?。見周禮.秋官.小司寇。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後來改稱為「八議」,納為正式的法規,自漢沿用至清。

    • 周禮.秋官.小司寇:「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
    • 孔穎達.正義:「鄭注云:『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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