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贾公彦 疏:“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 郑 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罚也。” 孙诒让 正义:“依《曲礼》注义,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乃有刑也。”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 汉 代改名八议, 三国 魏 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到 清 代。
辟,法令。八辟是周代針對八種特殊身分者所訂的減刑法律,分為議親之辟(對宗室之親)?、議故之辟(對王之故舊)?、議賢之辟(對有德行之人)?、議能之辟(對有道藝之人)?、議功之辟(對有功勛之人)?、議貴之辟(對有高爵位之人)?、議勤之辟(對憔悴國事之人)?、議賓之辟(對先賢之後)?。見周禮.秋官.小司寇。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後來改稱為「八議」,納為正式的法規,自漢沿用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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