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敬是中国封建时代十恶罪之六。指蔑祖、侵犯帝王的尊严或人身安全的言行。汉代已有“不敬”或“大不敬”之罪;北齐律将“不敬”列为“重罪十条”之中;隋、唐律将“大不敬”列为十恶之六。唐律的“大不敬”指盗取帝王祭礼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帝王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以及对帝王派遣的使节无理等。(《唐律疏议·名例》)对于大不敬的处罚,唐律在其《贼盗律》、《职律》中做了具体规定。如“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者绞”;“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明、清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1) [to ignore the emperor's majesty]∶旧时指对君主不尊敬的罪行
触柱折辕,劾大不敬。——《汉书·李广苏建传》
(2) [disrespect]∶对人很不尊敬
封建时代重罪之一。谓不敬皇帝。《汉书·申屠嘉传》:“ 通 ( 邓通 )小臣,戏殿上,大不敬,当斩。”《唐律疏议·名例·十恶》:“六曰大不敬。” 清 昭槤 《啸亭杂录·赵勇略》:“公復不平,屡上疏争, 珠 主使其党人御史 龚翔麟 劾以大不敬,宜坐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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