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中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适用于无期、有期及死缓减为无期、有期的犯罪分子,而拘役和累犯、10年以上暴力罪犯、被终身监禁罪犯则不适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表現良好,符合法令所規定的條件,得暫時釋放出獄。但出獄後,於殘餘刑期內或規定期間內未犯罪,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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