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时向州郡长官陈述意见的文书称“奏牋”。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书记》:“迄至 后汉 ,稍有名品,公府奏记,而郡将奏牋。” 姚华 《论文后编·目录上》:“奏之为言进也,於天子曰奏,於王公曰奏书,於公府曰奏记,於郡将曰奏牋。”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bTMhK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