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魏 至 隋 行均田制时,男女到达一定年龄计口授与若干亩露田,年老免赋或身亡交还。“还受”指接受和归还露田。《魏书·食货志》:“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隋书·食货志》:“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参见“ 露田 ”。
(2).谓受到还报。 明 无名氏 《驻马听·怨别》曲:“多应是前生欠下,今生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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