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á jìn 唐人封演尝谓:“......古人亦饮茶耳,但不如今人溺之甚。穷日尽夜,殆成风俗。”(《封氏闻见记》卷六)因而茶之消费必极众多,国家课税以助国用,势所必然。唐德宗建中年间,初税茶,从价税率,十分取一,不久罢之。贞元九年恢复,每岁约税四十万贯。(《唐书·食货志》)穆宗时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至文宗之世,王涯建议将茶之制造权,收归国有,禁止民间买卖,所谓榷茶法是也。唯不能实行,依然采用从来税茶之制法。武宗即位,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诸道皆置邸以征商,谓之场地钱,其后每斤增税钱五,谓之剩茶钱。终唐之世,视茶税为重要税源之一。《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权考·榷茶》所谓“唐德宗……税天下茶……以为常平本钱,时军用广,常赋不足,所税亦随尽”,是也。 五代承唐之后,十国先后割据,竞以卖茶专利,例如楚国马殷,自京师至襄唐郢复等州,皆置邸务以卖茶,和市十倍,又令民自造茶,以通商旅,而收其税,岁人万计。(《五代史》卷六十六《楚世家》)又如卢龙节度刘仁恭,禁令江南茶商,不得入境,自采山中草木为茶之,以专其利。(《资治通鉴》卷二百六十六《后梁纪》)茶税于国家财政,关系之重要,不言可知。 宋代对于茶税,采取之政策,凡数变,宋初至仁宗晚年约百余年,行榷茶法,由国家专卖以营利。仁宗晚年至徽宗初年,约四十余年,行税茶法,许人民买卖,国家收税。徽宗以后,恢复榷茶法,不久北宋灭亡,南宋继起,仍用旧章,施行国家专营制。北宋榷茶法,大约起于太祖乾德二年八月,关此《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云:“乾德二年……辛酉,初令京师、建安、汉阳并置场榷茶……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者,没入之。” 明代对于茶之贸易,虽不行专制,但禁止私茶出境,犯者斩,并立茶马司,以便与西蕃交茶易马。(参考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朝廷为掌管茶叶产销,禁止私自买卖而颁布的禁令。《宋史·食货志下六》:“自 唐 建中 时,始有茶禁。” 宋 曾巩 《本朝政要策·管榷》:“於是言矾课则 刘熙古 ,深茶禁则 樊若水 。” 明 李贽 《读史汇·李善长》:“今观 欧阳駙马 所尚者,太后亲生公主也。一犯茶禁,即置极典,虽太后亦不敢劝。”
舊時政府禁止民間私自買賣茶葉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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