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制,内阁接到外臣奏章后,先草拟批示于票签上,然后连同奏章一并呈送皇帝朱笔批答,此谓“送票”。 明 沉德符 《野获编·科场二·阁臣典试》:“而中旨忽下,命 叶 揆入闈,而起故祭酒 方德清 於家,以为之副。是时虚纶扉以待者几三旬,一切送票本章皆自外而入,条拟旨意皆自内而出。”参见“ 票2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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