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所,就是古代通过水陆关隘时必须出示的交通证明书。唐朝为保证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稽查行旅,防止透漏国税、逃避赋役、拐卖人口以至查清来自境外的破坏活动,实行严格的过所制度。唐朝的过所由中央尚书省或地方都督府或州颁发。失落过所须审查后才予补发。领到过所者就可以照规定的路线,从西北边疆到东南沿海,迢迢万里,通行无阻。
古代过关津时所用的凭证,犹近代的通行证。《周礼·地官·司关》“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 汉 郑玄 注:“传,如今移过所文书。”《新唐书·百官志四下》:“户曹司户参军事,掌户籍、计帐、道路、过所。”《资治通鉴·后汉隐帝乾祐二年》:“ 邠 ( 杨邠 )又奏:‘行道往来者,皆给过所。’” 胡三省 注:“盛 唐 之制,天下关二十六,度关者从司门郎中给过所,犹 汉 时度关用传也。 宋白 曰:古书之帛谓繻,刻本为契,二物通谓过所也。” 明 杨慎 《丹铅续录·过所》:“过所者,今之行路文引也。”
古代度關所用的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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