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没 籍没 jímò [register and confiscate] 登记并没收[家产]入官 “籍没”,《汉书•武帝纪》引颜师古注为“总入籍录而取之”,即登记并没收其所有财产。在法律活动中,“财产刑”是刑罚的重要内容。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历史时期,它被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或主刑对待。我国是世界上实行“籍没”刑罚最早的国家之一。 词条图册更多图册
舊時指登錄財產或家口,以沒收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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