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义(RIGHTEOUSNESS)(来:s]ed[eq, s]#d[a{qa^;腊:LXX 和新约都作dikaiosyne{) 希伯来文的 s]ed[eq 大概是源于意思为“直”的亚拉伯字根;它的引申义因而含有关于标准行为的观念。然而,这个词在圣经中的含意相当丰富,所以不容易用一个简单的英文同义词来翻译与这词有关的希伯来文或希腊文字眼。旧约有关“公义”的概念包含一种基本元素,就是关系,包括神与人(诗五十6;耶九24),以及人与人(申廿四13;耶廿二3)的关系。
亦作“ 公议 ”。1.公正的义理。《荀子·修身》:“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书》曰:‘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此言君子之以公义胜私欲也。” 汉 荀悦 《汉纪·武帝纪二》:“圣人以天下为度者也,不以私怒伤天下公议。” 宋 秦观 《白敏中论》:“夫公义私恩适不两全,犹当以道,权其轻重,奈何无故而废之哉。” 鲁迅 《华盖集续编·死地》:“历史上所记的关于改革的事,总是先仆后继者,大部分自然是由于公义。”
(2).公众的议论,舆论。《后汉书·袁术传》:“ 绍 议欲立 刘虞 为帝, 术 好放纵,惮立长君,託以公义不肯同,积此,衅隙遂成。”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五》:“﹝ 执谊 ﹞既而为 叔文 所引用,初不敢负 叔文 ,迫公议,时时有异同。”《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二:“ 晦翁 错问了事,公议不平,沸腾喧嚷。”
公正的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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