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中的一种特殊法人。旨在执行国家特殊目的,由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组成的经营特定公共事业的法人。公团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通过设置独立企业介入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公团大多从事建设事业,如经营运输、道路、港湾、桥梁、机场等,主要用来弥补私人企业经营大型建设项目的不足。公团原则上由政府出资,但也可在民间融资。公团的财务及其预决算通常都受国家监督。其领导干部由政府任命,事业计划、资金计划、预决算、借款和发行债券须经主管大臣批准。公团根据有关特别法设立并受其调整,兼具民事主体和一定的行政主体地位。
公共团体,社会集体组织。 鲁迅 《华盖集续编·杂论管闲事做学问灰色等》:“现在是收藏洋书之富,私人要数 庄士敦 先生,公团要推‘政治学会图书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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