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知,明清时期的官名。同知为知府的副职,正五品,因事而设,每府设一二人,无定员。同知负责分掌地方盐、粮、捕盗、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军籍、抚绥民夷等事务,同知办事衙署称“厅”。另有知州的副职称为州同知,从六品,无定员,分掌本州内诸事务。
(1).共知。《庄子·知北游》:“不形之形,形之不形,是人之所同知也。”
(2).犹参佐。《北齐书·高隆之传》:“仪同三司 崔孝芬 以结婚姻不果,太府卿 任集 同知营构,颇相乖异, 瀛州 刺史 元晏 请託不遂,前后构成其罪,并诛害之。”
(3).官名。称副职。 宋 代中央有同知阁门事、同知枢密院事,府州军亦有同知府事、同知州军事。 元 明 因之。 清 代唯府州及盐运使置同知,府同知即以同知为官称,州同知称州同,盐同知称盐同。《文献通考·职官十二》:“ 淳化 二年, 王显 出镇, 张逊 知枢密院事,始以 温仲舒 、 寇準 同知院,同知之名,自此始也。”《文献通考·职官十二》:“知枢密院、同知院并正二名,知院掌佐天子执兵政,而同知院为之副。” 元 郑光祖 《倩女离魂》楔子:“小生姓 王 名 文举 ,先父任 衡州 同知。”《红楼梦》第二回:“这位 璉 爷身上现捐的是个同知,也是不肯读书。” 王闿运 《陈景雍传》:“ 汉阳 同知 张曜孙 者,以文学有重名于世。”
见解相同。知,“ 智 ”的古字。 汉 王充 《论衡·死伪》:“与世俗同知,则死人之实未可定也。”
共知。
職官名。指正官之副。凡主管一事而不授以正官之名,則謂之知某事,如宋代不以樞密院使授人,則稱為「知樞密院事」,副使則稱為「同知」。遼、金以後,沿此習慣,如府之主官稱「知府」,而以府之佐官為「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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