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时犯人打点行杖公人俾得从轻杖打所用的钱。《初刻拍案惊奇》卷十:“当下各各受责,祇为心里不打点得,未曾用得杖钱,一个个打得皮开肉绽。”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我与尔非怨讐,何苦日行杖责?况一杖责,私与皁役杖钱,若僱人代比,又当与僱钱。”
(2).“ 杖头钱 ”的省称。 明 顾梦游 《社集天界循公房》诗:“杖钱曾不繫,随意乞香厨。”参见“ 杖头钱 ”。
舊時犯法被判杖刑的人,以錢買通執刑的衙役,在杖責時使棍端著地,只有棍子中間著肉,使受刑者減輕挨打的痛楚。這種賄賂的錢,稱為「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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