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对盐所征的厘金。 清 咸丰 三年设此税收,大都属于盐的附加税性质。1914年并入盐的正税。《清史稿·食货志四》:“ 陕西 花马池 盐课,向由布政使收纳。及 同治 十二年, 宗棠 为 陕甘 总督,因西陲用兵,改课为釐,在 定边 设局抽收,名曰 花定 盐釐,於是 陕西 盐利归於 甘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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