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1).追索使偿还。 明 陆容 《菽园杂记》卷十四:“积岁负租及官物料价颇多,官府追偿,因而荡产。”《娱目醒心编》卷十一第三回:“原差带龟子上来,官府喝令重责四十,追偿赃物,妓女当官发卖。”
(2).偿还以往的欠债。《石点头·贪婪汉六院卖风流》:“前生结下此生寃,今世追偿前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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