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市为死刑的一种,自商周时即有。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显示,秦时死刑种类众多,如车裂、腰斩、枭首等,其中亦有弃市。至汉朝,汉承秦制,而略加简约,死刑常法只三种,其一即为弃市。弃市为常法一直延续到南北朝时期。至隋,第一次将死刑常法定为斩、绞,无弃市。至此,弃市退出死刑常法,但仍然用于处决某些罪大恶极者。
(1).《礼记·王制》:“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弃,同“ 弃 ”。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民众共同鄙弃之,后以“弃市”专指死刑。《汉书·景帝纪》:“﹝中元﹞二年春二月……改磔曰弃市,勿復磔。” 颜师古 注:“磔,谓张其尸也。弃市,杀之於市也。” 宋 秦观 《盗贼中》:“今盗贼之法,可谓密矣。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輙弃市。” 章炳麟 《鳷鹊案户鸣》诗:“按条当弃市,衔寃欲愬谁?”
(2).代指应受弃市之刑者。 唐 沉佺期 《赦到不得归题江上石》诗:“弃市沾皇渥,投荒漏紫泥。”
弃之于市。谓处死刑。语出《礼记·王制》:“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长 当弃市,臣请论如法。”《汉书·淮南厉王刘长传》作“弃市”。
古代於鬧市執行死刑,並將屍體棄置街頭示眾,稱為「棄市」。語本禮記.王制:「刑人於市,與眾棄之。」後用以代稱死罪。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三國演義.第一一五回:「卒非撻妻之人,面非受刑之地,合當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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