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系亲属袭封官职爵位。 明 沉德符 《野获编·礼部一·国初荫叙》:“用荫以嫡长子。若嫡长子残废,则嫡长之子孙,以逮曾玄。无,则嫡长之同母弟,以逮曾玄。又无,则继室及诸妾所生者。又无,则傍荫其亲兄弟子孙。又无,则傍荫其伯叔子孙。”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fsxHDZP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