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牛和农具。《宋史·庄夏传》:“时流民来归, 夏 言:‘ 荆 、 襄 、两 淮 多不耕之田,计口授地,贷以屋庐牛具。’”《元史·世祖纪十》:“以 别速带 逃军七百餘人付 安西王 屯田,给以牛具。”
(2). 金 赋税单位,一耒加三头牛为一具。《金史·食货志二》:“牛头税,即牛具税, 猛安 、 谋克 部 女直 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田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四年,詔内地诸路,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金史·食货志二》:“八月,尚书省奏,推排定 猛安 、 谋克 户口、田亩、牛具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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