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贪赃。《宋书·刘湛传》:“﹝ 湛 ﹞为人刚严用法,姦吏犯赃百钱以上,皆杀之,自下莫不震肃。” 唐 吴兢 《贞观政要·政体》:“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清史稿·世祖纪二》:“丁卯,定犯赃例,满十两者流 席北 ,应杖责者不准折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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