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任用高级官吏,凡由在朝大臣推荐,经皇帝批准任用的,称"廷推"。明制,凡朝廷遇有重大政事,或遇有文武大臣出缺,皇帝必诏令廷臣会议,以共相计议,衡量至当,然后报请皇帝,取旨定夺,其有关政事得失利弊之研商者,谓之廷议;其有关人事升补任用之拟议者,则谓之廷推。
明 代任用高级官吏,凡由在朝大臣推荐,经皇帝批准任用的,称“廷推”。《明史·选举志三》:“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在外官,惟督、抚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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