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前准 ”。以前的准则。《宋书·礼志四》:“窃寻小庙之礼,肇自近 魏 , 晋 之所行,足为前準。”《南齐书·百官志》:“后代承业,案为前准。”《南史·陈武帝纪》:“又詔以 江阴郡 奉 梁主 为 江阴王 ,行 梁 正朔,车旗服色,一依前準。”
见“ 前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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