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杀是中国古代法中的一种杀人类型。相对于另外一种古老的杀人类型谋杀,故杀是较晚出现的一个概念。在更早的时期,与故杀接近的概念是贼杀。西晋张斐对"贼"进行了解释,所谓"贼",是"无变斩击"即突然的暴力杀人。北魏律中出现了故杀。在唐律中,故杀已经完全取代了贼杀。同时,在中国古代法中,故杀又是与斗杀紧密联系的概念,在我们可以看到的古代律典中,故杀一直与斗杀被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唐律从概念上对故杀与斗杀进行了界定,并将"斗而用刃"以及先斗殴、后"绝时而杀"两种情形视为故杀。但是在唐代,故杀与谋杀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到了明清时期,故杀的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即明清时期仅以主观意图作为区分斗杀与故杀的根据,所以唐代的"斗而用刃"以及先斗殴、后"绝时而杀"这两种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斗杀。此外,明清时期的律学家对故杀与谋杀也进行了准确的区分。
法律用语。谓故意杀害。与“误杀”相对。 唐 白居易 《论姚文秀打杀妻状》:“据刑部及大理寺所断,准律非因鬭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元史·刑法志四》:“诸故杀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老残游记》第十六回:“既杀公公,总是个凌迟!你又何必坐成个故杀呢?”
法律上指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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