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创于商鞅。这种作为军赋征收的人头税﹐在秦时或称口赋。汉四年(前203)汉高祖刘邦下令﹐确定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岁出赋钱﹐每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是为算赋(东汉时也称口算)﹐从此成为定制。
汉 代对成年人所征的丁口税。《汉书·高帝纪上》:“﹝四年﹞八月,初为算赋。”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元帝 时 贡禹 有改“年二十乃算”之请,见《汉书·贡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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