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制庶人死后以绳束棺下穴覆土埋葬,称“县封”。《礼记·王制》:“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 郑玄 注:“县封,当为县窆。县窆者,至卑不得引紼下棺。” 孔颖达 疏:“庶人之丧贱,无碑繂。窆谓下棺,县绳下棺,故云县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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