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时以中指中节的长度为一寸,十寸为尺,以指为度而量,故称指尺。 宋 朱熹 《深衣制度》:“裁用细白布,度用指尺。”注:“中指中节为寸。”
(2).度量,衡鉴。 章炳麟 《国故论衡·明见》:“万物,物也;造物者,非物邪!孰指尺之者?无指尺则无验,是狂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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