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之后,李悝在魏国提倡“尽地力之教”;吴起在楚国“明法审令”;申不害在韩国“内修政教,外应诸侯”,都相继公布刑法。法家在乱世中纵横开来。
(1).刑法的条文。《书·吕刑》:“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汉书·刑法志》:“ 子产 相 郑 而铸刑书。” 清 恽敬 《上座主戴莲士先生书》:“ 嘉庆 五年前之计议,如军籍之赏罚,计簿之裒益,刑书之轻重,吏职之进退,均有可意得其符验者。”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一编第四章第五节:“ 晋国 旧势力的代表人物 叔向 ,听到 子产 ‘铸刑书’,就去信攻击他背叛‘先王’的制度。”
(2).刑部尚书的简称。 清 褚人穫 《坚瓠十集·兵刑侍郎谑》:“ 景泰 中,兵刑二部僚佐会坐,时 于谦 为兵书, 俞士悦 为刑书。”
(3).掌管文书的狱吏。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监禁》:“违者禁卒刑书一併重责。”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监禁》:“各犯口粮宜刑书亲看。”
刑法的條文。
刑部的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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