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属于契约性质的文书,包括田契、绝卖契、活卖契、租约、典约、过继书、收养书、买卖童仆契约以及分家析产的分关书等。这些文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且有法律上的效力,为官方所采信。如有诉讼争议,都以这些书契举证。
契据,证券。《荀子·君道》:“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 宋 张齐贤 《洛阳搢绅旧闻记·白万州遇剑客》:“有贾客乘所借马过门者。 白 之左右皆识之,闻於 白 。詰之,曰:‘于 华州 八十千买之。’契券分明,卖马姓名易之矣。” 叶圣陶 《倪焕之》三:“我不知道学校有这块地皮的契券么?如果有,不妨同他打官司。”
互相約束的契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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