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江南苏州、松江等府的田赋极重,农民相率逃亡。为缓和这种情况,宣德八年实行平米法,又名“均征加耗法”,规定各府的官田、民田科则不变,田主不论大小,一律缴纳耗米,在耗米上进行调整,即原科则重的,就相应减轻,轻的就加重。
明 中叶以后在 江南 实行的田赋征收的改革办法。 宣德 八年(公元1433年),针对 江南 田赋奇重,负担不均的现象, 江南 巡抚 周忱 创平米法,沿袭至 清 。其法将正米及耗米合计,科则重的加耗少,科则轻的加耗多,据此规定平米则例,再以平米则例算出应征米粮和银两数额。 清 冯桂芬 《与赵抚部书》:“ 明 史载 周文襄 抚 江南 ,召父老问逋税故,皆言豪户不肯加耗并征之细民,乃创为平米法,出耗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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