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约》,全称《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又称《越南条款》《中法和约》,是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清朝与法国在天津签订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因系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所签订,故又称为《李巴条约》。 1883年,法国扩大侵越战争,取得了对越南的保护权,后在北越,法军向清军挑战;同年12月,中法战争爆发,清军连战皆败。1884年5月,中法签订了一个《简明条款》,战争停止;同年8月,法舰攻击中国船舰,重燃战火。1885年(光绪十一年)3月,中国军队在镇南关、谅山等地大败法军,法军占领澎湖,两个战场交战双方互有胜负;同年4月4日,双方签订停战条件,战争终止;同年6月9日,清政府代表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在天津正式签订《中法和约》。 《中法新约》共10款,主要内容有: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开辟保胜以上、谅山以北两个通商口岸,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以后中国如修筑铁路,“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等。 《中法和约》的签订,使法国打开了中国的“后门”。此后,中法之间又相继签订了《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续议界务专条》《续议商务专条》等条约,具体确立了法国的侵略权益,使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该条约使中国通商口岸进一步对外开放,使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社会进一步加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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