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prefecture-level city)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因层次上与地区相同而称为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的一种,于1983年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并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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