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伪装疾病。在刑事案件中,多见于罪犯为逃避刑事责任而伪装精神病;在民事案件中,多见于为取得赔偿或劳保待遇,而伪装心血管病、胃出血、肝炎等内科疾病或头痛、聋哑、瘫痪等运动机能和感觉障碍方面的疾病。由于各种疾病都有一定的病因、发病机制、体征表现,司法部门委托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专家进行检查,可以鉴定真伪(见活体检验)。
假称患病。《史记·孝文本纪》:“ 吴王 诈病不朝,就赐几杖。”《隋书·韦艺传》:“ 孝宽 将至 鄴 ,因诈病止传舍,从 迥 求药,以察其变。” 明 沉德符 《野获编·科场一·天顺初元会试》:“至四年 吕原 再主会试,则 浚 先因 亨 败,诈病居家,褫夺,又以怨望磔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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