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教法中之要素︰如《心地观经》卷七云(大正3·322b)︰‘如是名为出世法要。’《遗教经论》云(大正26·283a)︰‘为诸弟子略说法要。’《大日经疏》卷一云(大正39·584b)︰‘于此真言法要,方便修行,得至初地。’又,《注维摩经》卷五出鸠摩罗什之释云(大正38·370c)︰‘以要言说法,谓能简要之言,折繁理也。’ (二)日本佛教用语︰与国人所谓的‘法会’同义。举凡佛寺落成,佛像开光,佛菩萨的诞辰、成道、涅盘法会,祖师、一般亡者的追善法会,自己死后的逆修法会(即在未死前先作死后的超生佛事,此为日本佛教界的特色),为忏悔而作的忏悔讲,佛名会等都称为法要。有时也仅指讲说经典,以其功德回向,祈愿天下太平的法会,如法华八讲、俱舍十讲、三论三十讲、宫中的御斋会、仁王会、兴福寺的维摩会、药师寺的最胜会、法胜寺的大乘会等。此外,为死者而设的忌日法会,也称为法要。
佛法的要义。《维摩经·弟子品》:“佛为诸比丘,略説法要。” 唐 应物 《题化城寺》诗:“偶与游人论法要,真元浩浩理无穷。” 宋 陈师道 《和郑户部宝集丈室》之一:“客来问法要,示以无所还。” 许地山 《缀网劳蛛·命命鸟》:“这里头是 乔答摩 宣讲法要的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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