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长期未对设立省民意机关作出筹划。直到1938年国民参政会成立后,不断有参政员对此提出意见,国民参政会并正式作出决议,国民政府才决定各省设立省临时参议会,于同年9月26日公布了《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条例》规定,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须具有下列两种资格之一:甲、具有本省籍贯并曾在省内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两年以上著有信望者;乙、曾在省内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两年以上著有信望者。 各省临时参议员名额不等,多者五十名,少者二十名,在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中有规定。省临时参议员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各县可在本县居民中根据前述两种资格中的甲项,按规定名额遴选出候选人交省政府。省政府与省党部可在本省文化团体和行政团体中根据前述两种资格中的乙项,按规定名额的一倍遴选出候选人。各省政府将上述两种候选人名单呈报行政院,转国防最高委员会议决。国防最高委员会也可在省呈报的名单以外提名,但这种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该省参议员总数的十分之二。名单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最后审定,以国民政府名义公布。省临时参议会设正副议长各一人,由行政院从参议员中提名,经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由上述参议员的产生方法可见,政府遴选的省临时参政会必不是真正的民意机关。
(1).国*民*dang政府在抗日战争开始后成立的地方性咨询机构。有省、县、乡参议会。
(2).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为了动员和团结广大民众参加抗日而设立的各级人民代表机关。有边区、市、县、乡参议会。
省市縣的民意代表機關,由民選參議員組織而成,輔助當地政府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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