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交的租税。《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赐郡中居人压死者棺钱,人三千,其口赋逋税而庐宅尤破坏者勿收责。” 李贤 注:“逋税,谓欠田租也。”《资治通鉴·后梁均王贞明四年》:“以 吴王 之命,悉蠲 天祐 十三年以前逋税,餘俟丰年乃输之。” 胡三省 注:“谓 天祐 十四年逋租也。”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异一·道州祠堂》:“比年 吴中 奏销逋税, 唐荆川 、 繆西谿 诸公,名列官户,亦不免云。”亦指拖欠租税。 宋 叶适 《林伯和墓志铭》:“迄 伯和 去,无以逋税受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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