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杀;通“杖毙”,也作“棰杀”,活活将犯人打死;是一种用杖击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其适用的范围、性质、特点等与唐德宗建中三年正式宣布废除大部分死罪的绞刑、斩刑之行刑方式而代之以重杖一顿处死以后的情况明显不同,加上诸多因素的影响,使杖杀在唐代表现的极为复杂。对唐德宗建中三年以前杖杀的目的、发展变化及特点等进行辨析,可以显示唐中前期法制混乱的现象,揭示其封建法制的本质。
用杖打死。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一》:“奏 辅端 诽谤朝政,杖杀之。”《新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 大足 中, 张易之 兄弟得幸 武后 ,或譖 重润 与其女弟 永泰郡主 婿窃议,后怒,杖杀之。” 宋 王谠 《唐语林·方正》:“ 柳元公 初拜京兆尹,将赴上,有神策军小将乘马不避,公于市中杖杀之。” 郭沫若 《李白与杜甫·李白在政治活动中的第一次大失败》:“如为 李白 与 杜甫 所推崇过的 李邕 ,便是被杖杀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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