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有纳税丁口的民户。《新唐书·食货志一》:“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五年》:“丙戌,詔凡诸色课户及俸户并勒归州县,其幕职、州县官,自今并支俸钱及米麦。” 胡三省 注:“ 唐 初,诸司置公廨本钱,以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其后罢诸司公廨本钱,以天下上户七千人为胥士,而收其课,计官多少而给之,此所谓课户也。”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ltWw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