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仅八小时的制度。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则资方必须补付工资。公元一八八六年由美国首先提出,欧战后,经华盛顿会议决定采用。
工人每天工作時間僅八小時的制度。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則資方必須補付工資。西元一八八六年由美國首先提出,歐戰後,經華盛頓會議決定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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