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且偷生。 明 李贽 《孔明为后主写申韩管子六韬》:“以至 譙周 、 冯道 诸老寧受祭器归 晋 之谤,歷事 五季 之耻,而不忍无辜之民日遭涂炭,要皆有一定之学术,非苟苟者。”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cidian5.com/]
本文地址:https://www.cidian5.com/cidian/mLPuj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