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犹附会。《隋书·王劭传》:“时有人於 黄凤泉 浴,得二白石,颇有文理,遂附致其文以为字,復言有诸物象而上奏。”
(2).罗织罪名。 宋 曾巩 《故翰林侍读学士钱公墓志铭》:“公之为判官也,府尝有狱,或探大臣意,谓欲有所附致,公不为动,徐论其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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