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是向农业收入单位(组织)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作为税赋种类和术语,中国大陆的农业税以折合征收粮食实物为主,依据为《农业税条例》;由于一直以征收实物粮食为主,所以习惯上又称为公粮。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取消农业税。 农业税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即属于地方税范畴,纳入地方财政管理。农业税的特点: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分为按常年产量和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毛丰美是最早提出取消农业税的全国人大代表之一,早在1998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毛丰美就曾经提出取消农业税,一些代表对此表示怀疑,没有得到足够的签字,这条建议也没能形成议案。此后五年中,他继续为减免农业税调研,约见农业部领导,反映调查情况,探讨收取农业税的利弊,年年关于提交取消农业税的建议。 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2006年1月1日,延续千年的农业税被废除,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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