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法律。《新唐书·百官志四下》:“法曹司法参军事,掌鞫狱丽法、督盗贼、知赃贿没入。” 宋 程大昌 《考古编·象刑四》:“ 舜 之致戒,盖曰:……金以赎其可恕,眚灾而应赦,怙终而不改,则皆随其丽法者,加操纵焉。”
指落入法网;遭受刑罚。丽,通“ 罹 ”。《明史·汤和传》:“当时公、侯诸宿将坐姦党,先后丽法,稀得免者,而 和 独享寿考,以功名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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