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清 科举制度,生员经岁、科两试成绩优秀者,增生可依次升廪生,谓之“补廩”。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吏部一·监生选正官》:“近年准贡事起,初犹以实廩,十年科举三次者加纳,既而甫补廩未科举者亦滥觴矣。”《儒林外史》第十三回:“小弟补廩二十四年,蒙歷任宗师的青目,共考过六七个案首,只是科场不利,不胜惭愧!”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英杰归真》:“官爵既明,而士阶未晓,谓何以秀才为秀士,以补廩为俊士,以拔贡为杰士,以举人为约士,以进士为达士,以翰林为国士乎?”参见“ 补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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